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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过“三无”公司吗?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工资用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没有银行流水……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状告无门的局面。
所谓的“三无公司”是指无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无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的公司。可以说,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三无公司”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劳动侵权行为。
据了解,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司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工资用现金发放,无银行流水,甚至有些公司连真正名称都不让员工知道,又或者法定代表人都是挂职,不参与公司任何实际经营,也不享受任何利益。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老板上演金蝉脱壳,员工将面临状告无门的局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三无公司”不仅涉嫌侵权,也涉嫌违法。
因此,笔者以为,要防范“三无”公司劳动侵权,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人”“守护神”,既要为劳动者“撑腰”,为劳动者“鼓与呼”,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又要对“三无”公司进行严监管、严督查、严处罚,督促用人单位遵规守法,使之由“三无”公司成为“三有”公司,从而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让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法律部门要“发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遭遇“三无”公司劳动侵权,往往会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应坚决站着劳动者这一边,对恶意侵权的“三无”公司,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吊销资格”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履行职责,为劳动者“保驾护航”。
其三,劳动者要“发力”。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不妨先在网站上查询入职公司的基本注册信息,有无涉及法律风险信息提示等,对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约定明确,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没有证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此外,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已经入职“三无”公司,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多加注意,尽量多搜集与单位、工作有关的证据材料,且书证优于物证、证人证言,原件优于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录像资料优于录音资料等,以防万一。
当然,用人单位也要“发力”。用人单位要学会遵法、守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通过银行流水发放工资等。切忌把劳动者当“傻瓜”,通过“三无”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遭遇“官司”,败诉的必定是自己。如此,既损害自身形象和声誉,又面临“招工难”,那可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