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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
小学生活泼好动,相互之间你追我赶、磕磕碰碰、拉拉扯扯、推推搡搡,甚至打打闹闹是常有的事。只不过由于年龄小、自制力差,相互嬉闹时也不会预见后果,时不时会玩出伤人或伤己的事情来,甚至一不小心闯下大祸。
“小学生打闹致同学摔伤”,谁来担责?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在事发时是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于造成莫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虽然如此,但在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据此,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雷某的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发现,在放学排队过程中,相关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雷某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理应引起学校、家庭等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的判定,是处罚,也是警示,同时,再度敲响小学生安全教育警钟。家长要注意强化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将安全教育贯穿小学生教学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家庭、学校及社会有关方面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尽力避免“小学生打闹致同学摔伤”之类的不幸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