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才能回家?“脸”不是物业想要就能要

2022-11-21 16:06:16


(资料图片)

“好好的单元门搞人脸识别,我的隐私都没有了,我要起诉物业!”宁波镇海某小区住户余某某因“人脸识别”状告小区物业,镇海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要求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技术的进步,曾经“高大上”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门槛越来越低,应用场景也是越来越广泛。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不少小区物业也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少人担心一旦由于管理失范造成信息泄露,会给个人带来麻烦和损失。实际上,在数字化时代,这样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近年来,由于物业“刷脸”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进行了明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由此可看出,物业如果要收集个人信息,业主知情同意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对于物业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让业主“刷脸”回家,管理上肯定更高效,但是“脸”不是物业想要就能要。

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能让“人脸识别”成为唯一选项,更不能强制要求住户录入人脸信息,可通过“刷脸”和“刷卡”等方式并行。同时,物业对收集到的个人隐私信息要加以保护。

标签: 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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