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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4日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仙居县某娱乐公司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被行政处罚,该娱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的“温馨提示”,系使用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构成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餐饮服务行业里,类似“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比如:包厢费、餐位费、设置最低消费等。虽然有的酒店自称事先有告示,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这些所谓的酒店内部规定可选择到其他酒店用餐,但无论如何,这种规定都是一种“霸王条款”,属于不合理行为,这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破坏了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见,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赤裸裸的消费侵权。
因此,笔者以为,消费者在酒店消费时,一旦遭遇类似“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霸王条款时,一定要拿出法律武器,据理力争,与经营者“较真”,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而绝不能“装哑巴”,任凭无良经营者“说了算”。
同时,监管和执法部门也要对“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霸王行径进行严厉打击,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取缔“经营资格”,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的作用。
当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相关部门要对餐饮经营者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让其知晓“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霸王条款不仅是一种消费侵权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自觉做到遵规守法,让“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霸王条款不再屡屡在酒店“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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