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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家住渝中的冯女士和丈夫下班后来到了九龙坡一家超市,一口气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共计250斤。结完账,店员发现大米过期了,要给他们调换,夫妇俩不同意,认为既然过期了,就该按退一赔十来赔,双方因此起纠纷。随后,店里一名男子拿着铁锹走出来,把冯女士丈夫打倒在地,冯女士看到丈夫被打了,连忙上前制止,结果也被铁锹打倒在地。
因为对方要求退一赔十,超市员工就用铁锨将对方夫妻二人全部打倒在地,如此狂暴的行为,确实如同许多网友所说的那样,对方可能是“职业打假”,而超市则纯属“职业打人”。相比之下,“职业打人”的后果更为严重,自然也就比“职业打假”更为可怕。
“职业打假”固然存在着钻法律空子进而不当得利的可恶之处,但是,这对遏制“假冒伪劣”的泛滥,客观上还是有着一定的作用,这也是“职业打假”得到许多网友肯定的原因所在。当然,部分网友的态度,并非我们处理问题的原则,但至少也反映出民众对出售过期食品的厌恶与痛恨。尤其应该注意的是,购物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不能由商家说了算,否则,任何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进行维权时,商家或厂家都会一口咬定对方是“职业打假”。正是着眼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就法律层面而言,商家更是没有权利指责他人从事“职业打假”。
再退一步而言,即便这夫妻二人确实是“职业打假”,那么,超市方面也不能对其予以殴打。从根本上看,无论对方是否为“职业打假”,超市出售过期大米,都是有错在先。面对超市方面所强调的“职业打假”,我们同样应该思考,在判定其他假冒伪劣这一方面,大米是否过期几乎是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略加核实,就会一清二楚,而这样的疏漏,超市究竟是如何造成的?出售过期大米,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而拿起铁锨打人,更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违反刑法。如此狂妄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惩戒。
商家也确实需要关注并防范“职业打假”的行为,但是,这种防范,不是靠拿起铁锨打人就能够解决的,相反,这样的狂暴,只能是错上加错。因此,只有恪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我们才能确保生意红红火火,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受“职业打假”的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