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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春节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易农街胡女士的手工香肠店生意分外红火。可谁能想到,这么一家小小的香肠店,竟被顾客程某“盯”上——他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程先生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不妨简要回顾这场“香肠官司”发生的原委。
2021年12月,程先生要求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胡女士一次性为他提供手工香肠30份共180斤。收到如此大订单,胡女士开心不已,甚至当程先生提出现场观看香肠灌制过程时,她也没拒绝。当年12月中旬,程先生应约来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观摩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后,程先生又提出要求:这批香肠是他作为贺礼送人的,希望对香肠进行一定包装。按照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对香肠制品进行简单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为体现自家特色,胡女士还在香肠外包装上印了店铺注册的商标。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谁也没有料到,过了两天,程先生再次来到胡女士的手工香肠店,这次来不是购买香肠的,而是来“维权”的。他说胡女士生产的香肠存在安全隐患,自己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退货并索赔。胡女士坚决拒绝了他的要求。程先生向市场监管和信访等部门投诉未果,一纸诉状将胡女士香肠店注册的肉制品公司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
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香肠官司”竟然就这么发生了。颇有些“不可思议”。
就这起“香肠官司”而言,程先生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而且是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胡女士经程先生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香肠官司”的“终结”是一堂法治教育警示课,倒逼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商户的法律宣传,合力推动食品市场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助力中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即便是手工制作香肠,类似的肉制品或其他食品手工加工商户还是要充分认清商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认真遵守和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而作为消费者,也要合情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买手工香肠索要10倍赔偿,如此维权“算盘”显然打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