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清洁工王某在清运垃圾作业时,觉得身体不适就返回家中休息,结果在家中死亡,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天了解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不少员工因居家办公猝死、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等原因,被用人单位拒绝认定为工伤。所幸,这些案例都在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决”下,最终被认定为工伤,既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支持”,又为用人单位上了一堂工伤认定普法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认定需遵循“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那么,清洁工因身体不适回家后死亡,是否就应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列呢?笔者以为,这无疑值得商榷。
以本案为例。首先,王某作为一名清洁工,在固定区域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当突发身体不适时,王某选择回家休息,符合常理,无不当之处。其次,王某返回家中一个小时左右即死亡,当属合理时间。而且,王某突发不适、回家、求医、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难以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可见,用人单位不予工伤认定,这显然说不过去。
虽然用人单位不予工伤认定,但法院最终判定“视同工伤”,这无疑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不仅给了这名清洁工家属一个“满意结果”,而且也为今后类似案例提供了“认定依据”。
同时,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工伤认定”也需与时俱进。一方面,提醒司法部门应尽快打上“法律补丁”,有必要完善和修订《条例》,明确工伤认定范畴,让类似“清洁工身体不适回家后死亡”也能名正言顺地被纳入“工伤认定”之列,既给员工以“安慰”,又给员工以“保障”,更给员工以“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提醒员工家属,一旦员工发生类似意外死亡,如果用人单位不予工伤认定,就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吃哑巴亏”,自认倒霉,而任凭用人单位“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