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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价款1.4万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货到付款,如假包退。然而,此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却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吴某,张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对此,吴某表示,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张某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时下,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收到的却是不满意的商品后,要求退货、退款也是常有的事。“精明”的商家不止早已想到了这一点,而且,也早已想好了应对之策。他们不止在退货、退款方面推三阻四、变着法子、耍尽手腕为难和坑害消费者,更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欺骗和坑害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毫无疑问均被废除,涉事商家也受到应有处罚。这类案例,相关媒体都有报道,对不法商家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
尽管如此,现实中,仍有一些商家利令智昏、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念念不忘自己的“优势”,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任重道远”,对不法商家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必须零容忍,并以重典惩处,不能手软。
“不支持售后维权”纯属霸王条款。在上述案件中,涉事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这起案件的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不仅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进一步清朗了消费环境。
该案的“尘埃落定”,倒逼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对一些商家利用自己的“优势”,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零容忍,并坚持“露头就打”,不能任由“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之类的“霸王条款”坑害消费者、肆意踩踏法治“红线”,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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