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为民事权利宣言书,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涉及广泛的民事主体,它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强化全社会法治信仰。
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依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势必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
一部民法典,就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望越来越高,尤其是当前科技水平的突飞猛进,新型民事关系的不断涌现,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人民群众,要求对新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以有效保障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呼声高涨。当人民群众有所呼时,立法理应有所应。于是,民法典高度聚焦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在系统确认民事主体所广泛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权利的行使规则,指引民事主体正确实施民事行为,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如,针对如何保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这一民众高度关注并期待的问题,民法典不仅规定了高空抛物者的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责,由此明晰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化解矛盾的法律规范,为切实保障人们美好生活提供了规范指引。
从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部分,其中总则编部分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则;物权编、合同编这两部分规范了物权和债权保障体系;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这三编规范和确认了个体的各项基于人身的权利(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最后一部分侵权责任编通过对侵害民事权利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为民事主体保护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聚焦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民事权利,为民立典,处处彰显着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体现了该法典始终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目标追求的价值导向,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强化全社会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治的一种情感和态度,以及践行法治的行为。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民法典作为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规范民事关系,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都发挥着基础规范作用,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典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的广泛性,即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事主体的法治信仰状况决定了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程度。
如前所述,民法典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回应,能够让民事主体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法律权利的“获得感”,进而增强对民法典的认同和支持。一部民法典,就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民事主体对此感同身受了,才能从内心认同和拥护,进而推动全社会法治信仰的进一步强化。这就需要让民法典真正走入人民群众中间、走进人民群众心里。为此,要大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让民事主体首先了解并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原则、规则乃至相关具体规定,进而认同民法典的价值。唯有此,民事主体才能在民事活动中,以民法典为最高行为准则,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从内心深处真诚拥护和遵循民法典。
另一方面,要有效规范公权力运行,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民法典作为公权力的规范器,在全面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为各级行政机关规定了大量法定职责,划定了公权力行使的范围,这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得干预和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民事权利的制度设计,促使民事主体认同和尊崇民法典,进而强化全社会法治信仰。(张彩云)